【产业政策】发改委31号令重塑扩产准入:碳评并入节能审查,隔膜项目须过双1000门槛

【产业政策】发改委31号令重塑扩产准入:碳评并入节能审查,隔膜项目须过双1000门槛

国家发展改革委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》(发改委令2025年第31号,自2025年9月1日施行)将“碳排放评价”正式并入节能审查,形成“节能+减碳”一体化准入机制。这意味着锂电隔膜扩产、技改项目不再只算能源账,还要算碳账,合规门槛被系统性抬高。

一、“双1000”门槛划定审查边界

按《办法》,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(当量值或等价值取高)或年煤炭消费量不低于1000吨的项目须纳入节能审查,低于门槛的不再单独审查。省级层面,年综合能耗或年煤耗达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由省级审查机关实施;重点领域年综合能耗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上收至国家发展改革委。对用能密集的隔膜产线而言,绝大多数新建项目都将直接落入审查范围。

二、碳评与节能并轨,报告新增专章

新办法要求将碳排放总量、单位产品与单位增加值(产值)碳排放等指标纳入节能报告,并设“碳排放情况、影响分析与降碳措施”专章,统一直接、间接排放核算口径。审查重点包括项目是否影响所在地区碳强度下降目标、单位产品与产值碳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。31号令将该要求固化为刚性准入环节。

三、2年失效与重大变动须变更

《办法》明确,项目自节能审查意见出具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,审查意见自动失效;建设单位、建设地点、建设规模、主要用能设备或工艺路线、主要产品品种发生重大变动的,须向原审查机关申请变更或重新审查。投产前还须完成节能审查验收,需试运行的原则上自试运行起6个月内完成。这套闭环把合规压力从签约那一刻持续延伸到投产运营期。

四、对隔膜企业的落地含义

近期多地公示案例已给出量化参照。2026年4月福建省工信厅对宁德卓高60条水性涂覆隔膜产线(年产能40亿平方米)出具节能审查意见,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53.42千克标准煤/万平方米;2026年2月南宁市发改委对某干法隔膜项目核定单位产品碳排放约0.156吨二氧化碳/吨;常州市发改委认定江苏卓高涂层隔膜智能工厂单位产品能耗0.070吨标准煤/万平方米,优于行业水平。对隔膜企业而言,扩产项目在立项阶段就应同步锁定能效与碳排双指标,避免审批周期拉长、2年失效触发返工,把“节能+减碳”能力内化为产能扩张的先决条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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